如何確認水泥企業的銷售收入
當前,在確認水泥銷售收入時,大多數水泥公司都使用發行的水泥數量來確認收入。實施《企業會計收入準則》對規范會計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它的最大特點是不再為特定交易或事項規定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而是為確認和計量提供判斷標準,會計師需要根據這些標準做出專業判斷。
《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要求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以確認商品交易中的收入:第一,公司已將產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第二,公司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關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產品;第三,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可以流入企業;第四,相關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就水泥公司而言,作者認為應根據收入標準,公司會計制度,綜合公司采用的水泥交接方法和付款結算方法以及公司的信譽和財務狀況等因素來區別對待銷售收入。購買者。
1.如果水泥是通過付款和交貨的方式出售的,則通常應在收到銷售付款時確認收入,而不管貨物是否交付。例如,在水泥銷售過程中,購買者已經為商品付款,但尚未提貨,也就是說,商品已過期,并且從法律上講,收入確認的風險轉移條件已得到滿足。如果購買者已經支付了購買價,則滿足收入確認的第三個條件。如果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兩個條件,則可以在合同交付期到期時確認收入。本標準規定了以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公司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買者,但沒有交付實物。此時,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應當轉移。不論貨物是否交付,都要確認收入。
2.對于通過收款,承兌和委托銀行收款進行的水泥銷售,原始行業會計制度規定,通常在發貨后并完成收款程序后才確認收入。但是,收入標準明確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在大多數商品交易中,如果雙方未另行約定,則可以將“貨物運輸”作為收入確認的標準之一。但是,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并非始終同步。
在水泥企業的收入確認中,應根據具體的銷售對象作出判斷。收入標準不是根據商品是否運輸以及是否有權收取付款來確定商品銷售的收入,而是根據商品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而確定的,貨物是否繼續受到控制,經濟利益是否可以流動。有關費用和支出是否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因素是判斷的依據,并在滿足所有這些條件時予以確認。
3.如果您以信貸和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水泥,則不能簡單地使用合同的收貨日期來確認收入。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買方的市場優勢,在很多情況下,公司的銷售是基于占領市場的考慮,而沒有考慮或不能認為收回資金太多,導致非常普遍的現象。信貸銷售。
當前中國公司的組織結構不合理,公司效率不佳,財務困難更為普遍。許多公司的產權不明確,經營不規范。相關法律很難有效地規范業務活動。另外,在發達國家,信息對公司而言,很難對購買者的財務狀況做出準確的判斷,這無疑會影響會計判斷的準確性。在信貸銷售或分期付款銷售方式下,由于收款時間長且風險高,可能無法實現公司的收款權。如果公司連續幾個季度未收到付款,則不能基于收入確認的第三個條件。如果確認收入,則將違反會計信息真實性原則。
為了分別反映已簽發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貨物成本,公司應為“已簽發貨物”,“委托銷售的貨物”和“分期交付的貨物”添加主題。會計。諸如“已發行商品”,“委托出售商品”和“分期發行商品”等主題的期末余額應合并到資產負債表的“庫存”項目中以進行反映。對于自營商品業務,在一般會計處理中,首先要考慮的是來自銷售商品的收入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如果同時滿足四個確認條件,則企業應及時確認收入并結轉相關銷售成本,否則不確認收入。
4.對于通過預付款方式進行的水泥銷售,通常可以在交付貨物后確認收入。在判斷是否存在標的物損壞的風險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時,如果法律沒有其他規定或當事方未另行約定,則以交貨時間為準。賣方只有在交付標的物之后才有權獲得收入,其權利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可以同時滿足其他三個收入確認標準,則公司可以在交貨時確認收入。
5.如果代理商以傭金形式出售水泥,則應在收到代理商銷售單位的寄售清單時確認收入。對于按傭金銷售水泥,受托方僅是代理商。公司發出水泥后,其所有權尚未轉讓給受托方。水泥所有權的風險和回報仍然存在于企業中,與委托方無關。委托公司能否從水泥銷售中取得收益,取決于代理人或委托人能否從水泥銷售中取得收益。只有受托人出售水泥后,水泥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才會轉移到企業之外。因此,如果采用代理銷售方式,企業應在委托人出售水泥時確認收入,并取得委托人提供的代理銷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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