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為范圍外的業務開具特殊的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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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果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實際經營的營業稅不在營業執照營業范圍之內(例如銷售煤炭),是否可以向購買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稅務官員是否有權根據自己對企業超出業務范圍的判斷,不向企業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案:您的公司現在正在銷售“營業執照”規定范圍之外的商品。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11條的規定,應按以下要求開具專用發票([K0]) ,這與實際交易一致。
因此,判斷是否可以為范圍外操作開具發票的關鍵是業務是否真實,發票和貨物是否一致以及它們是否與實際交易一致。
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從未明確規定,超出業務范圍的業務不得使用特殊增值稅發票。在某些地區,稅務機關規定,特殊發票是代表超出其業務范圍的公司發行的。例如:《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行辦法》(湘水發〔1994〕032號)第4條(k1)規定:辦公室開窗工作人員發現,當納稅人要求代納稅人發行的商品超出其經營范圍,或者代納稅人發行的銷售額與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等不符時,應及時聯系。負責管理企業并向主管匯報的專業經理。經批準后,僅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建議如果公司為范圍外的業務開具發票,則應首先與當地稅務機關聯系,并就開具范圍外的業務發票咨詢當地法規。如果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實際經營的業務不在營業執照營業范圍之內,但實際發生該業務,則發票和貨物相同,且當地稅務部門不規定其行為。禁止開具超出范圍的發票,企業可以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向購買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購買和開具專用發票:一)會計核算不健全,無法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相關增值稅信息。
以上所列其他增值稅信息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家計劃明確規定的城市的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稅收征收與管理法》中有違反稅收規定的規定,并且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
(三)具有以下行為之一,但在稅務機關下令在限期內更正后仍未得到糾正:1、錯誤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私下打印專用發票;3、向稅務機關匯報,但購買特殊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除外;4、從其他人借來的特殊發票;5、沒有根據本條例第11條開具特殊發票;6、沒有保留所需的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7、未按規定申請更改和發行防偽稅控系統;8、未接受根據規定對稅務機關的檢查。
在上述情況下,如果購買了特殊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時扣留其特殊余額和IC卡余額。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如果發生貴公司的一種情況,則稅務機關有理由不出售特殊的增值稅發票。在實際的收款管理工作中,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依法執行,無權根據自己的判斷采取行政執法行為。
評論:僅從稅法的角度來看,沒有超出范圍的經營問題。只要增值稅范圍是應納稅的,如果增值稅發票符合增值稅發票的要求,則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實際上,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則應首先咨詢當地稅務部門,以查看當地稅務部門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此類業務頻繁發生,建議盡快更改公司的營業執照,以擴大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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