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關于建材進銷存是否要注項目名稱的會計實務。文中詳細介紹了財稅人員在工作和學習過程中,在建材發票開具中是否要備注項目名稱的相關財稅知識。我們相信您一定能解決建材進銷存中是否備注項目名稱的財稅學習和工作問題。
開具建筑材料發票時是否要注明項目名稱?
20號23號公告規定,提供施工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建筑勞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
按照規定,建筑企業提供建筑勞務時,開具的發票備注欄必須注明建筑勞務發生地名稱和工程名稱,但對外購物資發票備注欄沒有備注要求。
但國稅發[2016]36號附件1規定第: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免征增值稅,因此無法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第三十四條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建筑企業既有一般稅目,又有簡單稅目,就必須單獨核算,否則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為無法區分一般稅目和簡單稅目。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施工企業既有一般稅目,又有簡單稅目,最好在外購材料的發票備案欄中注明項目名稱,以便區分。當然,如果確定只有一般稅目,企業采購材料時可以省略發票。
建材發票要附什么樣的明細?
原則上不需要明細清單,只要正規發票就行,但是一般財務或者你的領導需要看到清單。
2019年4月1日,稅率發生變化。未完工建材采購如何適用稅率?
國務院總理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宣布,我國增值稅基本稅率由現行的16檔降為13檔,由10檔降為9檔,保持6檔不變,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繼續從第三檔向第二檔邁進。
根據國家減稅降費政策的實施,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采購原16種建材的稅率降至13種。眾所周知,建筑企業承包工程項目一般周期長、跨度大,在減稅降費的時候有大量的爛尾工程。對于未完工程,存在大量未履行或未完成的材料供應合同。應該按原來的16稅率還是13稅率來執行?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根據情況來看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不能一概而論。58660.88668686666
1.未履行的物資供應合同為預付款銷售合同:(1)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納稅義務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證明的當天,物資供應合同采用預付款方式。收到預付款的日期不是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收到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取得證據的日期’,而是建材發出的日期。因此,如果建材供應商在2019年4月1日前發出建材,則發生納稅義務,按照16的稅率計算納稅;如果4月1日之前只收到預付款,4月1日之后發出建材,納稅義務發生在發出貨物的當天,稅率為13。(2)4月1日前收到材料預付款但已開票的,稅率為16。
2.未履行的材料供應合同是一種賒銷或分期付款的銷售合同。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有些施工企業會與材料供應商簽訂賒銷或分期付款的銷售合同,供貨后再付款。本合同適用原稅率16還是新稅率13,要看合同如何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付款日期或收款日期,則納稅義務發生在收款之日。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收到銷售款或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據之日’,即合同約定付款日期在4月1日前,稅率為16;如果合同規定付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新稅率為13。合同未明確約定付款日期或者沒有當面合同的,貨物交付日期為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明的日期’,納稅義務發生。即4月1日前發貨的,原稅率為16。4月1日后交付的貨物將適用13的新稅率。
綜上所述,未完工項目的材料供應合同適用16的原稅率還是13的新稅率,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不同的合同類型和實際履行情況進行判斷,綜合考慮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開建材發票時是否要注明項目名稱?據邊肖調查,施工企業提供建筑勞務時,其開具的發票備注欄必須注明建筑勞務發生地名稱和工程名稱,但對外購材料發票備注欄沒有備注要求。感謝您今天的參與。希望你能經常來這里學習。
以上是《建筑材料開票要不要備注工程名》在會計處理上的完整解讀。如果各位會計朋友在學習“建材開票要不要備注項目名稱”時,都有相關的財稅問題,您可以在學習問題的評論區留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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