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707號令)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會計、咨詢、講課、翻譯、審稿、繪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的規定: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根據《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的個人勞動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工作取得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能、提供各種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有就業與被就業的關系,而后者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