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購買其他增值稅發票
2020-11-01 13:32:27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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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們局中只有一名一般工業納稅人(官方一般納稅人)。該公司在前五個月沒有開具特殊發票,并且已經連續幾個月宣布零價低。該公司最初批準了每月特殊發票,使用量為20,并且本月已發行了20張特殊票。由于業務需要,該??公司要求另外購買30張特殊發票。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批準購買額外的特價機票嗎?您可以在購買額外的特價機票之前要求公司嗎?先交稅嗎?
回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37號)第三條第3款提供:如果無法滿足當月的業務需求,則可以再次購買,但是在每次額外購買之前,您必須根據已收到的特殊發票的銷售額的4%預付增值稅給主管稅務機關上次發布。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增加對已付款企業的特殊發票的銷售。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增值稅法規文件參考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關于加強新商業企業增值稅的稅收《關于征收管理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電〔2004〕37號)第3條(三)與購買特殊發票的企業有關,必須預先繳納增值稅)提前支付特殊發票銷售額的4%,將預付增值稅改成3%。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目前,只有商業企業在購買特殊發票時需要預先納稅,而工業企業在購買額外特殊發票時不需要預先納稅。
此外,稅務機關是否可以批準還需要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我們不能僅通過您的描述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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