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獲得未結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發票?
2020-11-01 09:20:14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為此,該公司可暫按合同金額200萬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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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獲得未結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發票?
企業應從使用固定資產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對于不再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后,如果企業的固定資產不能使用,則不予采用。項目付款尚未結清,尚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以根據合同規定的金額臨時計提折舊,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并在取得發票后進行調整。但是,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12個月內進行。例如,某公司建有固定資產,合同總預算為200萬元。它于2012年9月投入使用。但是,由于尚未結清項目付款,因此無法獲得全部發票,僅發票金額的一部分為150萬元。估計該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為5年,剩余殘值為零。為此,公司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稅基中包含的200萬美元的合同額臨時計提折舊。 2012年計提折舊= 200÷5÷12×3 = 10(萬元),但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調整。如果在2013年未獲得剩余發票,則只能將固定資產的稅基確認為發票的150萬部分。在2013年完成支付時,必須首先調整2012年產生的折舊,并增加金額= 10-150÷5÷12×3 =2.5(萬元)。如果在2013年9月的12個月內再收到30萬張發票,則稅基將調整為180萬,2012年折舊金額將增加= 10-180÷5÷12×3 = 1(萬元)。繼續以180萬的稅基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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