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報和繳納跨省建設稅
[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大部分建設項目在其他省市,其他省市的項目均申請了稅務登記證。項目資金來自甲方分配的建設資金,職工工資在建設地點。發行時,我想問一下:是否必須在項目所在地支付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還是應該將其收集并支付給公司所在地?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行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號7)]第11條:
在另一地點從事建筑和安裝工程業務的單位應在工程業務所在地預扣個人所得稅。但是,所得應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會計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在單位所在地預扣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第二款所涉及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每月項目完成量預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年度結算。如果一個項目全年運作,則應根據每年的收入預繳,代扣和結清個人所得稅。如果難以對每年的收入進行分配,則可以按月預繳稅款,項目完成后,可以根據項目完成額分攤收入并繳納稅款。每年。
第十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建筑安裝行業開展業務的地方稅務局(分支機構或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規定:
“如果到另一地方從事建筑和安裝工程業務的建筑和安裝企業已經在另一地方預扣了個人所得稅(不論計算方法如何),則該地方的主管稅務機關機構所在地不再從在其他地方從事建筑安裝業務取得收入,應通過審計或其他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從事建筑安裝業務并取得收入,該組織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在另一地方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建筑安裝企業在另一地方預扣了個人所得稅,該組織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不再對其進行審計或審計。從其他地方的建筑和安裝業務中獲得收入的人。其他收取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提示](/skin/images/tip.png)
![疑惑](/skin/images/msg.png)
![會計老師1](/skin/images/guwen1.png)
![會計老師2](/skin/images/guwen2.png)
![會計老師3](/skin/images/guwen3.png)
![時間圖標](/skin/images/time.png)
- 5分鐘前學員提問:學會計的基本條件和學歷要求?
- 8分鐘前學員提問:會計培訓班要多少錢一般要學多久
- 9分鐘前學員提問:會計實操培訓班大概多少錢
![初級會計培訓班課程](/skin/static/imgs/sc0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