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中支付的工資的稅前扣除
2020-10-29 07:32:12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但由于實踐中,企業的工資發放模式普遍為下發工資,即當月計提進入成本費用的工資在下月發放,因此,遍地皆是的現象為12月份工資在次年1月份發放,如果嚴格按照稅法規定,企業需在當年對未發放工資進行納稅調增,待次年1月份實際發放時再進行納稅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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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職或受雇于企業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可以扣除稅前。本文確定了工資扣減的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允許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企業工作或雇用的員工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才扣除稅款。本文確定了工資和薪金扣除的原則-收支的實現系統。但是,實際上,企業的工資支付模式一般是發放工資,即當月入職成本產生的工資在下個月支付。因此,到處都是現象,12月的工資在次年的1月支付。稅法規定,公司需要在當年增加未付工資的稅款,然后在次年一月實際支付時調整稅款。這樣的年度滾動調整確實增加了納稅人的合規成本。因此,更多的地方已經出臺了寬松的政策,允許在匯款之前扣除上一年的應計工資,并且不需要進行稅收調整。如果仍未支付匯款,則需要進行稅收調整,并且允許稅收調整直到實際付款年。當然,有些省份的優惠待遇期比匯款期短。例如,天津有一個為期一個月的寬限期,即“必須實際發生工資支出,不允許在本納稅年度的稅前扣除提款但未實際支付的款項。由實施工資核算的公司提取的工資可以保留一個月。”
在期間工作,費用,材料和固定資本這四個小主題中,工資問題是最簡單的。由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采用了特殊的扣除原則-收支的實現體系,企業實際支付的扣除是法律的一般狀態,匯款期間對非稅支付的調整各地區實行的稅期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特殊政策。大多數企業需要注意是否有關于跨期工資待遇的特殊政策法規。如果沒有,他們應該選擇實際的年度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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