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資產
[指南]:出售您使用的固定資產在日常業務運營中很常見。一、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待遇1、確定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的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和應納稅額,應按...
出售固定資產是日常業務活動中的常事。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待遇
1、銷售和應納稅額的確定
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根據以下公式確定銷售金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 3%)
應付稅款=銷售額* 2%
換句話說,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3%的增值稅率減去2%的稅率。
2、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單征收增值稅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 ...([二)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資產的小規模納稅人應開具普通發票,而稅務機關不得代表他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一般納稅人的稅收待遇
([一)稅收政策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于低增值稅率的某些商品以及簡化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措施的通知》(財稅[2009] No。 9)和《根據政策公告的增值稅稅率規定》(財稅[2014] 57號),出售自有固定資產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稅率》征稅。簡化方法,增值稅率為3%和2%。
一般納稅人出售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革國家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使用的其他固定資產(財稅[2008]第170號):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出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情況應不同:
1.銷售自2009年1月1日以后購買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并按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根據簡化后的規定,未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計劃中包括的納稅人出售了自己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買或自制的二手固定資產增值稅的稅率是3%減去2%。 “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增值稅納稅人出售對于固定資產,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按照以下簡單方法將增值稅征收3%減去2%:
“一、納稅人購買或自行生產固定資產,并在被確認為一般納稅人后出售固定資產,即為小規模納稅人。二、普通增值稅納稅人產生的增值稅應按照簡化方法指按規定不能扣除進項稅的固定資產銷售行為。”
此外,對于增值稅改革試點中的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啟動增值稅改革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附件2第1條(十四)項目:出售二手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在將其使用的固定資產納入增值稅試點計劃之前出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按照與二手貨有關的現行增值稅政策執行。
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已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折舊的固定資產。 “
([二)銷售和銷項稅/應交稅款的確定
增值稅按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和進項稅根據以下公式確定: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 16%)
銷項稅=銷售額* 16%
根據簡化方法,增值稅稅率應為3%減去2%,并根據以下公式確定銷售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 3%)
應付稅款=銷售額* 2%
([三)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單征收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關于增值稅統一征收率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有關規定:
“一般納稅人應按照3%的征收率減去2%的增值稅政策,按照適用的簡化方法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而不是特殊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納稅人應按3%的稅率減去2%的增值稅政策享受簡化方法,他們可以放棄減稅并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按照簡化方法,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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