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稅改革”后的簡單方法對稅收項目進行匯總
[指南]:按照“增值稅改革”后的簡單方法進行稅收項目匯總
簡化稅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根據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出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不能扣除。這是一種非常簡單的計算增值稅的方法。但是,最近有一些納稅人報告說,在“增值稅改革”之后,尚不清楚按照簡化方法對哪些應稅項目征稅。 “增值稅改革”后,按簡單方法征稅的物品是什么?
征稅率為2%的物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單征收增值稅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固定資產,第二次納稅。自己使用的二手商品,應按照以下公式確定銷售額,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 3%),應納稅額=銷售額×2%。
適用于4%的征費率和減半的征費項目
一、改造后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于低增值稅率的某些商品和簡化增值稅政策征收方法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對于自用的,不準予抵扣,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銷售,按一定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按簡單方法將其減少4%。
二、二手商品的銷售
財稅[2009] 9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 90號文件規定,銷售二手商品的一般納稅人將按照增值稅的4%稅率征收增值稅。簡化方法。所謂二手商品,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商品(包括舊汽車,舊摩托車,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商品。
三、試點項目之前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某些現代服務業營業稅試點改革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 133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在試點地區自行出售對于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購買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應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已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對其折舊的固定資產。
四、擴展前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 170號)規定,納稅人不已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納入信貸試點范圍,出售對于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買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將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并減半。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納入試點信用額度的納稅人,在試點前出售了購買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稅率減為4%。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已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對其折舊的固定資產。
征稅率為3%的物品
一、小規模納稅人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無論“增值稅改革”后采用的是原始增值稅法規還是新稅法,除出售其使用的固定資產和二手商品外,其稅率是3%征稅率采用一種簡單的稅法計算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但是,新法規和舊稅法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分類有不同的標準。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分類標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從事商品生產或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商品生產或提供應稅服務并同時從事商品的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增值稅銷售額為500,000低于人民幣;
第二個是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其他納稅人。但是,其他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應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非公司實體和企業可以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來納稅。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市及其他八個省市試點增值稅改革中一般增值稅納稅人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說明:試點實施前,先行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和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列為小規模納稅人。實施簡單的稅收計算方法。但是,對于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公司,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盡管其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他們仍然可以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動畫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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