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可以代會計審核嗎,出納是否能夠代替會計進行審核?
你是否需要曾經碰到過這樣的情況:公司的會計因為其它原因沒能及時需要審核賬目,而出納卻必須盡快成功財務報表的準備工作。這時候,出納是否也可以能用會計審核賬目呢?本文將從多個角度繼續探討這個問題。
法律法規是否允許
我們要清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何確定不能出納代會計審核賬目。依據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會計核算應制度會計準則,會計準則明文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應當及時能得到負責執行。同時,第二十四條法律規定,會計核算應都是假的、詳細、發下地當時的社會企業的經濟業務活動。但,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判斷,出納代會計審核賬目是不被容許的。是因為出納不具備會計專業知識,無法能保證賬目的真實、清楚、完整性。
會計和出納的職責區分
我們要所了解會計和出納的職責區分。會計是企業財務管理的核心,比較多專門負責財務核算、編制財務報表、稅務申報等工作。而出納則是財務管理的執行者,主要專門負責現金收付、銀行存取款、票據管理等工作。所以,從職責區分的角度而言,出納肯定不會替代會計需要審核賬目。只不過會計和出納的職責不同,會計具備什么專業知識和技能,都能夠能保證賬目的真實、清楚、完整性。
風險控制的考慮
我們要考慮到風險控制的問題。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有用組成部分,任何一點一點小錯誤都可能會倒致相當嚴重的后果。如果出納替代會計審核賬目,一旦再次出現錯誤,將會給企業受到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從風險控制的角度來看,出納不會不用會計審查賬目。只不過出納不具備什么會計專業知識,難以絕對的保證賬目的真實、清楚、完整性,容易會出現錯誤。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
況且,我們還要知道一點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最有保障財務管理的安全、有效和規范,會制定的一三個系列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而,從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角度判斷,出納不會可以用會計核審賬目。因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通常法律規定了會計和出納的職責分工,出納不擁有會計專業知識,不能可以保證賬目的真實、準、完整性。
會計和出納的工作配合
我們是需要考慮到會計和出納的工作配合。會計和出納是財務管理的兩個重要角色,不需要密切配合,約定成功財務管理的各項工作。并且,從工作另外的角度來說,出納不會替代會計審核賬目。是因為會計和出納的工作相同,會計不需要對賬目進行核算和審核,出納需要專門負責現金收付等工作,兩者不需要相互協調配合,約定結束財務管理的各項工作。
出納肯定不會可以用會計審核賬目。因為從法律法規、職責區分、風險控制、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工作配合等多個角度很明顯,出納不擁有會計專業知識,難以可以保證賬目的真實、確切、完整性,很難再次出現錯誤,給企業給予不可估量的損失。
并且,企業估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分工,明確職責,可以保證財務管理的安全、有效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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