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這篇文章講的是資本觀星,作者觀星。
01.先分紅,再轉。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出資1000萬元成立房地產公司,用于開發某房地產項目,其中甲公司出資300萬元,占股30%;B公司出資700萬元,占70%的股份。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轉讓甲公司30股,當日甲公司資產負債表如下:資產總額5000萬元,負債總額2000萬元,所有者權益總額3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1500萬元,盈余公積500萬元。為方便起見,假設被投資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同,不考慮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相關稅費。
如果不做任何規劃直接轉讓股權,即轉讓A公司持股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則A公司股權轉讓收入=900-300=600萬元,(900萬=3000萬 30),應納所得稅=600 25=150萬元。
關于稅收征管的思考:
為了降低轉讓環節的所得稅,首先要考慮降低轉讓環節的股權交易價格。如果采用居民企業間股息免稅政策,先分配利潤后轉讓股權,可以在不影響原股東收益的情況下降低轉股價格,從而降低轉讓稅負。具體的稅收征收步驟如下:
第一步:劃分公司未分配利潤。某公司股息收入=1500 300=450萬元,免稅,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第二步:轉讓股權。因為分紅后凈資產減少,轉讓價格也會相應降低(分紅時原股東已有收益),股權轉讓收入=450-300=150萬元,應納所得稅=150 25=https://www.zhucesz.com/千元。
可以看出,先分配利潤,后轉讓股權,企業所得稅可以為https://www.zhucesz.com/節省萬元。
02.超額分紅
所謂超比例分紅,主要是針對合資合作模式下的股權收購。第一階段,股權交割節點,股權雙方都盡量不確認或盡量少確認股權溢價,以降低交易稅負。第二階段,即項目清算節點分配利潤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轉讓方有權分配超出目標公司持股比例的利潤,并據此向對方分配相應的利益。由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于免稅所得,轉讓方取得的利潤無需繳納所得稅。
一般來說是通過后期的利潤分配來補償交易前期的股權溢價。
體制基礎: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76號公告: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機構解釋:
公司法方面,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是《公司法》的“默認”條款。但在這一點上,“意思自治大于法律”,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允許股東自由約定分紅。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交易雙方可以直接約定分紅和分權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就稅收關系而言
(1)股份公司:《公司法》“同股不同利”的解釋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不適用于股份公司。在股東的基本權利方面,股份公司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的強制性和法定性規定中,而有限公司的股東則被賦予了更多的任意性和自治性權利。
(2)國有企業: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在股份公司分紅及送配股時維護國有股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資發〔1995〕42號):“決定股份公司股利分配和配股時,應正確有效地行使股權,不得批準和核準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和個人股采取同股不同權的方案”。所以國企超比例分紅也是有限制的。
03、“股份轉讓”轉“增資”
案例:A公司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一塊土地,項目規劃為高層公寓商業。土地原價10億,票據全部拿到。由于土地項目位置較好,目前項目溢價較高。
如果不做任何稅務籌劃,可以直接買A公司的股權,買斷20億,溢價10億。這種合作模式下項目估計是無法盈利的。主要原因是高溢價造成巨額企業所得稅(轉嫁給買方)和土地增值稅吞噬了所有利潤,導致項目停滯,無法繼續。
關于稅收征管的思考:
(1)原股份轉讓方式變更為增資擴股,持有并合并項目公司51股,取消了股份轉讓環節的所得稅。
(2)將原合伙人主張的收益改為“現金加實物”,現金可以以預分紅的形式提前支付給對方。
(3)實物資產是項目建造的商業地產。項目開發銷售并分配利潤后,合伙人以較低價格回購公司股權,合伙人通過項目公司持有商業物業。
這種規劃方法最終達到的規劃效果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避免股份轉讓模式下的巨額所得稅金額;
2)項目本身增值率高的商業產品不銷售,為項目公司節省了大量的所得稅和土地稅增加;
3)合作方主張的原有收益的很大一部分變為項目交付的商業物業,從而減少了原有模式下支付股權轉讓款所占用的大量資金。
04.“轉移支付”
轉移支付,主要是通過建立交易框架和業務本質,將原股東對收益的需求,通過項目公司作為支付合作資金給原股東控制的公司的渠道,從而增加項目公司的成本。具體來說,筆者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
(1)后期合作獲利。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例,受讓方可以通過將開發項目中的一項或多項施工任務分配給轉讓方,并提高結算價格,來“補償”之前的股權溢價。
(2)一級土地整理獲利。對于一、二級聯合開發企業,股權受讓方可以將一級土地整理任務交給對方,同時在拆遷補償、市政配套等環節過程中,提價讓利實現轉移支付。
(3)項目公司支付費用。與前兩種方案不同的是,在合資合作模式下,股權受讓方也可以直接向股權轉讓方支付費用進行溢價“補償”。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可以支付前期配套費、品牌使用費、管理服務費和使用費。
需要注意的是,項目公司在計算支付時,并不是直接支付給轉讓方的溢價金額,而是溢價金額/部分轉讓股權比例。因為這部分費用會在后期清算分配利潤時減少項目公司的可分配利潤,相應減少轉讓方持股比例的分紅。
https://www.zhucesz.com/框架下的離岸交易。
在開曼, 巴哈馬, 英, 維爾京, 百慕大, 英, 屬澤西島, 塞舌爾, 列支敦士登目前國內大部分大型企業,如融創, 萬達、互聯網BATJ等,都在VIE框架下通過離岸交易提高了股權交易稅。
具體操作是在VIE框架下,股權交易雙方通過英's 維爾京群島(以下簡稱BVI公司)進行股權轉讓,而在BVI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基本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費。
VIE結構可以變更為利益主體,也稱“協議控制”,即在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的情況下,通過簽訂各種協議控制實際運營公司,實現財務合并。VIE框架原本是為了規避國內監管對外資準入的限制,現在主要用于企業實現海外上市融資。VIE架構雖然用了很久,但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目前國內還沒有對VIE架構進行定性分析。
對于VIE架構,這里就不贅述了。
星占學家說
方法02和04主要針對股權溢價較小的項目,因為在實際操作中,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會更加關注這類項目。如果股權溢價低于市場水平,股權交易就容易被介入調查,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但這畢竟是一個比較簡單可行的方案,可以作為設計交易結構時的參考。
考慮到實際操作中的接地氣,筆者在整理理論政策時,研究了大量的政策理論和研究文獻,也咨詢了業內有相當經驗的專業人士,希望通過總結和整理文章,為大家提供一些理論之外的知識。畢竟行動勝于雄辯,只有實際交易才能形成自己的經驗積累。當然,文章中也有一些思慮不周、執行不當的地方,請給予專業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