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1.會計原則
(1)債務人的會計原則。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當期實際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沖減減值準備的差額,減值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的超額部分從當期資產減值損失中扣除。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貸款: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如果收到的金額小于債權的賬面價值:
借方:銀行存款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貸:應收賬款
如果收到的金額大于債權的賬面價值,但小于賬面余額,
借方:銀行存款(實收金額)
壞賬準備(已提供)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1.會計原則
(1)債務人的會計原則。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所轉移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A.抵債資產為存貨的,作為銷售處理,按照存貨的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確定相關稅費;
B.抵債資產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C.抵債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在滿足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沖減減值準備的差額,減值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的超額部分從當期資產減值損失中扣除。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1)如果到達的資產是存貨
A.借:應付賬款(賬面余額)
銀行存款(已收保費)
貸款:主營業務或其他業務收入(商品公允價值)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貨物應納稅額17)
銀行存款(已付保費)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債務金額-存貨公允價值-已收銷項稅溢價(或-已付溢價)]
B.借方: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存貨折舊準備金
貸款:庫存商品
C.借:營業稅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如果資產是固定資產。
A.借款:清理固定資產
累積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B.借方: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C.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D.借方:應付賬款(債務金額)
銀行存款(已收保費)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固定資產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轉移動產設備生產時匹配的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已付保費)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收到的債務金額溢價(或-premiu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3)如果資產是無形資產。
借:應付賬款(債務金額)
銀行存款(已收保費)
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營業外支出——無形資產轉讓損失(=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貸款: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營業外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銀行存款(已付保費)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收到的債務金額溢價(或-支付的溢價)-無形資產公允價值]
(4)如果資產是股票、債券和其他資產。
以長期股權投資為例,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債務金額)
銀行存款(已收保費)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稅費的賬面價值)
銀行存款(已付保費)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收到的債務金額溢價(或-支付的溢價)-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
(5)如果債務是多項非貨幣性資產。
把上面的流程結合起來就好了。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一般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交換的非貨幣性資產(按公允價值記錄)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銀行存款(已收保費)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金額大于減值準備時)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銀行存款(已付保費)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金額小于減值準備時)
(三)債轉股
1.會計原則
(1)債務人的會計原則。
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享有的股份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股份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股份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參照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處理。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沖減減值準備的差額,減值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的超額部分從當期資產減值損失中扣除。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貸款:股本或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基于股票的公允價格減去股本金額)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按支付的債務金額減去股份的公允價值)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或交易性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金額大于減值準備時)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金額小于減值準備時)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會計原則
(1)債務人的會計原則。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號或有事項”,債務人應當將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之和的差額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根據某種未來事項的發生而需要發生的應付金額,該未來事項的發生是不確定的。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其他債務條件變更的,債權人應當將其他債務條件變更后的債權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按照債務重組會計關于現金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款項的,債權人不應確認或有應收款項,也不應將其計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根據某種未來事項的發生而需要發生的應收金額,該未來事項的發生是不確定的。
2.不存在或有條件條件下的會計處理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時:
借:應付賬款(舊)
貸款:應付賬款(新=將來要償還的本金)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
B.以后可以當作正常還債。
A.每期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B.償還本金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時:
借方:應收賬款(新增=未來要收回的本金)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金額大于減值準備時)
壞賬準備
貸項:應收賬款(舊)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金額小于減值準備時)
B.以后正常的債權會收回的。
A.每期收到利息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財務費用
B.本金收回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3.現有或有條件條件下的會計處理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時:
借:應付賬款(舊)
貸款:應付賬款(新本金)
估計負債(或有費用)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
B.當預計負債實現時:
借方:預計負債
貸:應付賬款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C.當預計負債未實現時:
借方:預計負債
貸款: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時:
借:應收賬款(新本金)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金額大于減值準備時)
壞賬準備
貸項:應收賬款(舊)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金額小于減值準備時)
B.當實現或有收入時: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C.當或有收入未實現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5)混合結算的會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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