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定額備用金的會計分錄
定額備用金制度的核算如下:
1.如果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儲備基金,可以單獨設置“儲備基金”科目,如果沒有用“其他應收款儲備基金”科目設置“儲備基金”科目。
成立時(定額備用金部門第一次收到款項時):
借:定額備用金/其他應收款定額備用金。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辦理報銷和補充備用金額度時:
借:管理費等。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不通過“備用金”賬戶核算。
3.當儲備基金取消時:
借:庫存現金。
貸項:定額備用金/其他應收款。
定額備用金會計
根據企業定額備用金管理制度的不同,對定額備用金報銷的處理也有所不同。
定額備用金管理系統可分為定額備用金系統和非定額備用金系統。
所謂備用金,是指單位根據其零星開支和零星采購的實際需要,為經常使用備用金的內部部門或工作人員核定一個現金額度,并保證其始終保持核定的額度。
實施定額備用金制度。使用定額備用金的部門或工作人員應根據批準的額度填寫借款憑證,一次性領取全部定額現金。使用后憑發票等相關憑證報銷,出納用報銷金額補充原額度,從而保證各部門或工作人員始終保持核定的現金額度。只有在取消備用金或更換代理人的情況下,備用金才會全部返還。
實行備用金的單位,使用備用金購買商品或用于零星支出后,應將所購商品交倉庫保管員驗收入庫,憑驗收收據連同發票提交財務部門報銷,其他費用憑發票或其他原始憑證提交財務部門報銷。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報銷時,會計人員應編制現金支付憑證。出納根據付款憑證,給報銷部門或工作人員補充現金。這樣,報銷后相關部門或工作人員的現金就達到了核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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