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對非關聯企業的現金捐贈?
對非關聯企業的現金捐贈,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款:營業外收入
向關聯企業捐贈現金會計與稅法的區別
:企業發生的對外捐贈費用,在會計核算上可以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稅法中,除公益性捐贈可以扣除利潤總額的12外,其他捐贈支出(無論受贈方是否為關聯方)均不得稅前扣除。
捐贈支出不需要區分是否是關聯方。捐贈(給予他人某物)不屬于生產經營支出,全部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捐贈用于公益事業的,可按所得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金額可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減少。所得稅法第53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接受現金捐贈的會計分錄:
1.如果一般企業:借記039;現金039;或039;銀行存款039;貸記039;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039;
2.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039;現金039;或039;銀行存款039;等科目,按接受的現金金額和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貸記039;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039;科目。
3、按照現金捐贈額減去應納所得稅額,貸記“資本公積——現金捐贈”科目;年度終了,企業根據年終清算結果,按照原應納所得稅與實際應納所得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