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負債:現金(銀行存款等。)
捐贈支出不通過捐贈機構的,不能抵扣所得稅。捐贈支出是企業捐贈的各種財產的價值。
非營利組織取得捐贈時,不應在取得捐贈或作出無條件捐贈承諾期間確認為費用,同時增加資產或減少負債,明確處理不同形式的利益給予。例如,持有人待售的存貨捐贈不應證明為存貨的增加和捐贈費用的減少,而承諾兌現的無條件捐贈不應證明為應付賬款和捐贈費用。捐贈支出不應以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或者捐贈是以債務豁免或債務分擔形式取得的,不應以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于附條件捐贈承諾和“附條件”捐贈,捐贈費用只有在符合資格拒絕后才能確認,處置方式與捐贈收入不對應,此處不再贅述。
拒絕捐款的賬號怎么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拒絕接受固定資產捐贈的最新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固定資產
負債:營業外收入——拒絕接受捐贈收入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68條
營業外收入是指由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不會減少所有者權益和涉及所有者資本投入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入。
小企業營業外收入還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凈收入、政府補助、捐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外匯收入、租賃包裝材料和商品租金收入、包裝材料逾期存款收入、明顯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壞賬未處置的應收賬款、違約金收入。
通常情況下,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應當按照建造時已實現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