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工傷職工的生活補貼進行會計分錄
在國家政策的鼓勵和社會的關心下,殘疾人群體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特別是對殘疾人群體的補貼,真正幫助殘疾人群體解決了生活困難。下面是小編介紹如何對工傷職工的生活補助進行會計分錄。我希望你喜歡這篇文章!
如何對工傷職工的生活補貼進行會計分錄
1.工傷人員帶薪停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沒有生活補助。
2.第三十三條在《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技工院校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期滿后仍需治療的職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原工資含義:
(一)、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12個月應當支付的月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和加班費),計算為其原工資標準;
(2)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實際工作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3)職工工傷前工作不滿一個月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未約定或者無法確定原工資數額的,原工資標準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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