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單重定位實務的會計處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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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坤,財政稅務,姚一斌
政策性搬遷是指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對企業進行整體或部分搬遷。
適用政策性搬遷規定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特殊稅收待遇,搬遷收入可延期不超過5年。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允許在法定虧損結轉期內扣除。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40號公告)第四條規定,“政策性搬遷稅務處理、搬遷收入和其他所得稅征管事項應當分別管理、分別核算。如果稅收管理和會計核算不能分開進行.本辦法的規定不予執行。”
從政策適用性來看,政策搬遷主體不僅需要證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其會計和稅務核算也應符合專項管理會計的要求。本文主要從會計的角度來探討政策遷移的會計處理問題。
一、會計制度的基礎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稅[2009]8號)的規定,政策性搬遷的會計處理遵循以下原則:
1、取得政府直接預算撥付的搬遷補償費,應記“專項應付款”,適用于政府補助的會計準則;
2.損失、相關費用、停工損失等。企業搬遷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由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由于政府補助標準調整較大,上述搬遷費用和資產處置費用應遵循新的政府補助會計準則。
3.搬遷收入計入資本公積。政策搬遷政策的本質是延期納稅。根據指引,搬遷收入不計入損益,但應在搬遷完成當年申報納稅。前者計入所有者權益是為了避免搬遷收入對損益的影響,后者符合稅法中的實質課稅原則,對因搬遷產生的“賣地”收入征稅。
一、會計處理
根據稅[2009]8號)《政策性搬遷政府補助指引》及《關于政府補助準則有關問題的解讀》相關解釋規定,政策性搬遷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或損失的,屬于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已發生的成本和費用應直接計入相關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和費用。前者適用總額法,后者適用凈額法。在實務中,大多數企業一般將搬遷費用直接計入相關損益,應采用總額法進行計算,使用“其他收入”核算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即同步確認相關成本和費用,專項應付款結轉至其他收入,同時確認費用,確認政府補助收入。
為了便于理解,作者將政策遷移相關的會計分錄總結如下:
綜上所述,政策性搬遷作為一項“小眾業務”,在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中應注意其潛在的稅收風險,其會計專項管理核算也應在獲得政府批準滿足政策性搬遷政策的前提下成為企業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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