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商品的以舊換新
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新商品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金額,不得降低舊商品的進價。銷售商品和有償購買二手商品是兩種不同的經(jīng)營行為,銷售金額和購買金額不能相互抵銷。
【例】某百貨公司銷售某品牌電視機,零售價為3 510元/臺(含增值稅)。如果顧客以1000元的價格退回同品牌的舊電視機,可以換成差價為2 510元的全新電視機。當月以這種方式銷售100臺A牌電視機,增值稅稅率為17。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251 000。
材料-舊電視機100 000
貸款:主營業(yè)務收入-某品牌電視機3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51 000。
回收的舊電視機不能計算進項稅。因為公司不是專門做廢舊物資的采購單位。也不應該將實際收到的25.1萬元記為零售價,因為那樣會少報銷售收入,逃避增值稅。
第二,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鑒于金銀飾品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和《關于金銀飾品征收增值稅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金銀飾品以舊換新業(yè)務按照賣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例】某金銀珠寶零售商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2004年10月實現(xiàn)含稅銷售收入6萬元,以舊換新業(yè)務收入3萬元(含稅),其中折價收回2.1萬元,實收9000元。
應交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交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60009000)(1.4)4=2654(元)。
主營業(yè)務收入計算如下:
(60 000 9 000)(1 4) 21 000=87 346(元)
按如下方式進行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69000。
材料和材料-舊金銀首飾21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金銀首飾87 34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