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處理要點
1.估計的記錄金額是否應包括增值稅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有關規定稅[2016]22號):
“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貨物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已到貨、驗收入庫,但未收到增值稅抵扣憑證且未支付貨款的,月末應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中的價格估算進行核算,無需暫作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下月初,原預計入賬金額將用紅字核銷。取得相關增值稅抵扣憑證并經認證后,其金額應計入相關成本或資產。quot;
上述條款中明確說明,預計入賬金額不包括進項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未取得發票,預計入賬成本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相關規定(2018年第28號公告):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費用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費用以發票(包括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具的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增值稅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作為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未取得發票的,預計進項成本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3.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預計進項成本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2011年第34號公告):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金額計算。”
因此,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憑相關支付憑證在稅前扣除預計進入成本。同時可以避免后期多繳稅。
四、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取得預計成本,該成本應在哪一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2012年15號令):
“對于企業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經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后,允許對該項目的年度計算扣除進行補繳,但補繳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在追溯確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可以延期到下一年度或者申請退稅。
5.房地產行業在成本核算中是否也應用估算法?
根據《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國稅發[2009]31號):
“第二十八條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是: (一)將當期實際支出按照其性質、經濟用途、地點和時區進行整理歸類,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同時,相關的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應按規定進行計量和確認。(2)將成本對象中包含的實際費用、預提費用、待攤費用和其他費用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規定合理歸集和分配到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在建成本對象。”
上述條款中提到的“預提費用”也是一種臨時會計。這種方式雖然對房地產企業有利,但如果對預提費用的限制性條件和要求不到位,不符合稅務文件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就會給房地產企業帶來巨大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