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為了促進商品的銷售,吸引經銷商反復進貨,廠家一般會制定一定的返利政策。返利是指廠家按照一定的考核標準(如累計采購數量、累計采購金額等),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給予經銷商的一種獎勵。那么企業收到廠家返利沖抵貨款怎么辦?
企業(采購方)收到回扣的會計處理
購買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在采購的商品尚未對外銷售的情況下,返利沖減采購價款,同時沖減采購入庫成本(庫存商品);如果購入的商品已銷往國外,則沖減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同時將相應的稅額轉出。
即:
借:應付賬款
貸款:存貨或主營業務的商品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額)
進項稅轉出金額=當期取得的退回資金(1外購商品適用稅率)外購商品對應稅率,即返利既包括退回商品的價款,也包括相應支付的進項稅。
為返利制造商提供會計處理
廠商對外銷售時,按實際銷售收入入賬,結轉成本: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當給予買方企業回扣以抵消付款時: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在實踐中,有些企業將給予采購企業的銷售回扣作為“銷售費用”處理。這樣,生產企業需要取得相關憑證(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即需要采購方提供發票,但根據稅法規定,采購方不得為向供應商收取的各類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買方在一定時期內購買了一定數量的貨物,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賣方可以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
即廠家已開具銷售商品發票的,應開具返利部分的紅字發票,并將抵扣聯和發票交給購買方企業進行抵扣和核算,復印件作為憑證留存。
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廠家給予的銷售返利可以理解為銷售價格上的折扣,因此直接沖減銷售收入更為合適,收到返利的企業直接沖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