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中介作用,組織土地規模經營,成為發展村集體經濟的重要經營模式,相關的土地流轉業務也日益增多,產生了許多復雜的會計實務。筆者結合農村實際,梳理了土地流轉過程中三種常見模式的會計實務,以供參考。
一,村集體土地流轉自主管理
【例1】村集體有42畝承包地,涉及100多戶承包農戶。由于戶均土地少,不方便機械作業,產值上不去,大部分人都不愿意種。為防止耕地拋荒,村“兩委”通過“四議兩公示”程序決定,將承包土地流轉給村集體集體經營,期限10年,并與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經協商,土地出讓金為每畝每年1000元。2004年4月,村集體付給農民當年的土地出讓金,共計4.2萬元。當年村集體簡單整理流轉土地,修復農業基礎設施,引進紅薯苗新品種,一共花了4萬元;種植、管理、供水、施肥除草、收獲等費用。總共兩萬元。
因為是村集體經營,土地出讓金和種植管理費屬于村集體的經營費用。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營業費用102 000。
貸款:銀行存款102 000。
賣紅薯賺了8萬。
借方:銀行8萬。
貸款:營業收入8萬元。
【例2】2017年,經村“兩委”研究,決定以公開招標方式出租42畝土地。村里的劉以每年每畝1100元中標,承包期三年。2017年6月,收到劉給我的租金46200元。村集體支付村民土地出讓金4.2萬元。
雖然村集體再次出租土地,但村集體自主經營的本質沒有改變,收取的地租屬于村集體的經營收益。會計分錄如下:
收了劉的房租。
借方:銀行存款46 200
貸:營業收入46 200
村集體向村民支付土地出讓金。
借方:營業費用42 000
貸款:銀行存款42 000。
第二,根據產業需求出讓土地
【例3】村集體需要30畝配套土地爭取財政資金建大棚。“四議兩公開”決定后,村集體動員農民流轉土地30畝,流轉期10年,每畝每年流轉費800元。
由于溫室在建,尚未確認為集體資產,沒有產生收入。付給村民的轉讓費24000元,由村集體墊付,記入應收賬款。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應收款
墊付每戶的土地出讓金。
24 000
貸款:銀行存款24000元。
【例4】土地流轉后,建成半地下大棚7座,面積20畝,大型拱棚10座,面積10畝。建成后認定為村集體扶貧產業,記入村集體固定資產。
經確認,每戶應收賬款預收土地出讓金24000元應轉入村集體支出。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費用24 000
貸項:應收款
墊付每戶的土地出讓金。
24 000
【例5】公開招標后,大棚全部出租。每個半地下大棚租金15000元,每個大拱棚租金2000元。租期一年,租金共計12.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125 000。
貸款:營業收入12.5萬。
【例6】因汛期排水問題,部分大棚被水泡損壞,維修費用5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費用5000元
貸款:銀行存款5000元。
[例7]第二年,7個半地下溫室全部租出
貸款:銀行存款2萬元。
借方:銀行存款32 000。
貸:營業收入3.2萬元
三、引導群眾流轉土地集中種植,村集體不參與經營。
【例9】王流轉農戶承包的果園土地30畝,每畝年流轉費700元。為鼓勵承包農戶進行土地流轉,村集體經過“四議兩公開”研究,決定給予每個農戶每畝100元的土地流轉補貼。
:由于村集體不參與直接管理,土地出讓金在收到后應記為應付,不應確認為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村集體當年收王土地出讓金2.1萬元。
借:銀行存款21 000。
貸項:應付
家庭土地出讓金
21 000
同時,村集體給每戶21000元土地出讓金,實現承諾補貼3000元。
村集體發放的土地流轉補貼是對農業生產發展的支持,不是福利,應確認為當期損益。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每戶應付土地出讓金。
21 000
運營費用3 000
貸款:銀行存款24000元。
(作者單位:河南省博愛縣青華鎮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