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預付是指在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資。目前這種行為不受任何法規約束,完全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愿協商。通常,預付工資被視為其他應收款,而不是“應付員工工資”。
一、會計分錄如下:
1.借錢時:
借方:其他應收款,
貸款:現金。
2.扣繳和分享工資時:
借: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
貸款:應付職工。
3.發工資的時候,
借方:應付職工款項。
貸款:銀行存款(應付金額與收回的貸款之間的差額)和其他應收款。
二、預支工資(是否合理由部門負責人決定)
1.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2.職工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
3.因子女教育需要,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4.因個人學習、深造造成暫時經濟困難的員工;
5.公司認為合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