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減值損失”不應直接抵銷。通常,會計分錄是:
商品銷售控制權轉移時: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應收退貨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在評估應收賬款減值損失和計提壞賬準備時:
借方:信用減值損失
貸款:壞賬準備
銷售退貨時:
借:庫存商品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
貸項:應收退貨成本
應收帳款
應收賬款減值損失重新評估轉回壞賬準備時:
借方:壞賬準備
信用:信用減值損失
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按照因將商品轉移給客戶而預計有權收到的對價金額(即不包括預計因銷售退回而應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照預計因銷售退回而應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預計負債33,354);同時,按照轉移時預計退回商品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商品的預計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損失)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應收退回成本),并按照轉移時已轉移商品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結轉成本凈額。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未來銷售收入進行重新估計,并對上述資產和負債進行重新計量。如有變更,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有關更多信息和會計處理,請參見《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的[示例44]和[示例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