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是產品或服務的接受方為了表示履行合同的誠意或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的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之前,率先支付給對方的一部分價款或勞務報酬。實踐中,定金、預付款、誠實信用等都是預付款的別名。首付款也是合同一方提前支付給另一方的錢,在這方面類似于預付款。但定金不是預付款,支付的目的、時間、性質、功能都有區別。在商品房買賣實踐中,應當予以認定。
(1)支付定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注明“收到的定金為元”或注明款項用途,如“為雙方按時簽訂正式合同”。預付款的目的是率先支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履約的誠意,或者將該金額作為履約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其實是合同款的一部分,定金不是。
(2)首付款的支付時間可以是主合同正式訂立后(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是合同訂立后。一般來說,只有在正式簽訂合同后才能要求預付款。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開發商向購房人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的,訂立合同后,收取的費用作為房價款;未能簽訂正式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實際收取的費用。
(3)定金的作用是保證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前,雙方一般都有義務按時簽訂正式合同;合同訂立后的定金主要是督促雙方進入合同的實質性履行階段,即開發商按時交房,購房人按時支付房款;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適用押金的罰款。但就預付款而言,當合同無效或有違約原因時,可退還同等金額;不具有處罰的性質,不會出現違約時損失預付款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
由于定金和預付款都是合同一方先付給另一方的錢,在實踐中容易混淆。如何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支付的是定金還是預付款,要看付款的意思以及開發商與買受人簽訂的合同。付款意思表示不明確或者定金條款、合同依法不能認定的,應當推定為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