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
1.支付總額=現在和將來要支付的總額。
2.假設增值稅稅率為16,支付價稅合計分離:固定資產A原值為b的增值稅。
條目參考
借入固定資產a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認證的進項稅)b
銀行存款(定金)
以后期間應付的長期應付款。
折舊基于正常的固定資產折舊。
對于從融資公司收到的每張發票,根據發票上的稅額:
應付借稅-應付增值稅(進項稅)
應付貸款稅-應付增值稅(待認證的進項稅)
借入長期應付款
貸出銀行存款
(票上的金額在固定資產初始化的時候就已經被收取了,我這里就不關心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