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正常銷售行為外,不視為銷售,一般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對于一般納稅人,不視為未確認銷項稅額的銷售,對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視為未確認應交增值稅的銷售。一些不視為銷售額的應稅行為,如將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不需要視為銷售額,但相應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視同銷售需要確認銷項稅,允許抵扣相應的進項稅;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這是財政部和相關(guān)文件明確規(guī)定的。
正常的銷售行為需要確認應稅銷售收入、銷項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確認應繳納增值稅)并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式下,應納增值稅金額為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在小規(guī)模簡易計稅方法下,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為不含稅銷售額與適用稅率的乘積。
有很多行為不適用于銷售,大致分為兩類。一是允許扣除相應的進項稅。比如企業(yè)購買辦公用品自用,辦公用品不需要視同銷售,進項稅也允許抵扣;第二,進項稅不能抵扣。比如,企業(yè)將外購商品、勞務、服務用于集體服務或個人消費,不需要視同銷售,但其進項稅不能從銷項稅中抵扣,已抵扣的進項稅需要轉(zhuǎn)出。
不是認定銷售不需要確認銷項稅,而是對于不能抵扣進項稅的情況,雖然在計算支付當期應納稅額時不需要確認銷項稅,但由于進項稅是指納稅人購買商品、勞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時支付或承擔的增值稅,所以實際上納稅人承擔了增值稅。增值稅是價外流轉(zhuǎn)稅,進項稅不能在采購過程中抵扣。即使不需要視為銷售,實際上也承擔了相應的增值稅,但這個稅是交付給上游供應商的。
被視為銷售行為的常見增值稅包括:
(一)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委托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單或貨款的,為寄售貨物發(fā)出180天之日;代銷商品;(三)納稅人設立兩個以上機構(gòu),實行統(tǒng)一核算,將貨物從一個機構(gòu)轉(zhuǎn)移到其他機構(gòu)銷售的,但相關(guān)機構(gòu)設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chǎn)、委托商品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將生產(chǎn)、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或外購商品分發(fā)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chǎn)、委托或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上述商品視同銷售收入,確認銷項稅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