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遭遇自然災害,很可能會破壞企業的原材料,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受損的原材料如何處理?
自然災害造成原材料損壞的會計分錄
自然災害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具體分錄如下:
1.批準前
借:未決財產的損失和溢出。
貸款: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2.批準后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
營業外支出有哪些?
指除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費用以外的營業外支出。如罰款、捐款和非常損失。為此,有必要設立“營業外支出”科目來核算這部分。企業發生各種營業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期末結轉損益時,從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結轉后該科目無余額。
什么是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出?
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屬于資產類科目,核算企業在盤點過程中已確認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科目往往有兩個明細科目,即“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及溢余”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與上報審批前的資產直接相關,與上報審批后的當期損失和溢余直接相關。
待處理財產損壞和溢出的貸款方向
企業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科目,反映和監督企業在財產清查中認定的各種存貨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借方登記盤虧、毀損、盤盈的核銷金額,貸方登記盤盈、盤虧的核銷金額。企業清查出的各種存貨損失和溢余,應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期末后“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科目不得有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