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是一個比較熱門的職業,會計有很多小類。今天我要講的是老板投入的錢如何做賬。如果你對這個職業不太了解,可以看看企業成立之初收到老板給你日常開銷的錢是怎么做賬的。公司從股東那里收到了100萬元的款項。怎么做賬?公司老板再往公司賬戶里打錢怎么辦?一定要看!如果老板從公司拿錢,會計該怎么辦?我們公司剛成立,現在老板花的錢都是投資。怎么才能做賬?請給我一些建議!謝謝你。案例|老板想從公司拿錢。會計是怎么做賬的?老板如何對自己投入的錢而不是資產做一個交代?
收到錢的時候只是借,現金借,其他應付款照常拿。如果你是老板,進資本公積是可以的。如果是兩個老板,就不要入了。如果你進了,就是一個人拿錢,分的時候兩個人分。平時你還是這么走,等企業有錢了就結束了。我感覺*不要掛老板的名。隨便找個名字。
問題:公司收到股東100萬元。怎么做賬?第一種情況,如果是股東借給企業的,仍然需要償還,計入“其他應付款”。借:銀行存款100萬元;貸:其他應付款-股東款100萬元。2.該款項屬于股東增資入股的,用途標注為“投資款”,應計入“實收資本”。借:銀行存款100萬元;借款:實收資本-股東100萬元;情況三:屬于股東投入的資金,但不擁有股份的,應計入“資本公積”。借:銀行存款100萬,貸:資本公積100萬。情況四屬于股東捐贈給企業的款項,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借款:銀行存款100萬元借款:營業外收入100萬元提醒某公司經常向個人股東借款用于經營,且全部不需要利息。因為你的公司和個人股東是關聯方,你一直是無息借款,可能是稅務局批準計息,也存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務風險。參考:1。《*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其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居民個人與企業居民共同控制的企業,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較低的*(地區),沒有合理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歸屬于居民個人的當歸對應的利潤;(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并依法收取利息。2.《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提醒2認繳制下,股東投入的資本是記入貸款還是實收資本,需要根據自身情況謹慎選擇。(1)鑒于大部分企業的老板更關心的是如何順利合法地把錢拿出公司,更多的老板愿意把錢以貸款的形式投入企業,方便撤離;(2)因為投入的實收資本無法取出,除非減資,貸款便于歸還,合理。稅庫山東*本文由財稅思思老師長期編輯。由于這個數字不能識別所有的知識分子
是否增資由企業決定。2012-08-02 11:05補充問題:不增資合法嗎?1.不增資是合法的。2.如果增加資本,增加的資本將計入“實收資本”賬戶。3.如果沒有增資,增資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常德*會計培訓的薛在生活中發現很多老板都有這樣的認知:‘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是老板的錢?老板就這么轉身?大錯特錯!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老板向公司借錢,罰款105萬。一個老板開公司,后來打算自己買套房,于是向公司借了350萬買房。當時會計是這樣做賬的:會計分錄: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借了350萬:銀行存款借了350萬,多年不還。似乎一切都很平靜。但后來趕上了“稅收嚴打”!查出老板借的350萬,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70萬,代扣所得稅不足50%罰款35萬,共計105萬!那么,這筆錢為什么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呢?(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個人投資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向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后未歸還且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來了!老板想向公司‘借’怎么辦?一般來說,除了臨時借款、利潤分配等特殊情況,這樣的做法都是違法的!那么在實際操作中,當老板一定要這么做的時候,會計應該怎么記賬呢?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件事。這件事的性質是什么?屬于向公司借款: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名下貸:銀行存款等。拿到發票,證明用途,可以沖減其他應收款。借款: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等。貸款:其他應收款或老板還款:借款:銀行存款/現金但要記住,如果貸款時間超過一年,根據稅法規定,這筆錢會被認為是老板的個人利潤分配,要繳納個人稅。看到這里,是不是嚇了一大跳?財務,快看看自己的書吧!
首先,老板一開始投入的資本應該是: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xxx貸:實收資本xxx如果這筆錢花在了應酬上,按照業務記賬。借:管理費-業務招待費xxx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xxx希望這些能幫到你!
生活中有很多老板:‘我開了公司,錢歸公司,所以我=公司=錢,我=錢’。老板和會計最后的結論是,公司的錢是我個人的錢,我愛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有口袋,不用交稅。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是老板的嗎?老板隨便轉讓不需要交稅嗎?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這種想法,難道我沒有權利支配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嗎?為什么稅務局要來分一杯羹?老板不懂稅法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你不嚴格控制納稅申報,那么公司就會出事。一個老板向公司‘借錢’,罰款70萬。一個老板幾年前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不錯。后來他需要買房改善生活,就從開的公里里‘借’了350萬元買房。如果公司缺350萬,必須把賬做平,所以當時公司會計是這樣做賬的:會計分錄:借款:其他應收款——老板借350萬借款:銀行存款350萬。這筆借款借了很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一直沒還。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有什么問題嗎?我相信很多老板都會說我也是這么做的!也有很多老板是先往公司賬戶轉一筆錢,然后再轉。老板把錢轉進去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借:銀行存款貸:股權——老板拿股份的時候,還把提取的資金作為股東貸款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賬戶下。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錯,但在今年的‘稅收嚴打’環境下,這樣做是致命的!地稅局在對老板的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項下發現了老板轉移多年未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務局的同志看完拍了拍桌子:這個還不錯,交稅!*向老板借款的350萬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70萬,代扣代繳50%稅款罰款35萬,這樣一共105萬就沒了。為什么這筆借款350萬元被確認為‘利息、股息、紅利收入’?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后未歸還且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根據。可見,公司雖然歸老板所有,但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不可能長期不做其他事情就從公司的賬戶上提取資金。老板想向公司借錢,該怎么辦?一般來說,這樣做是違法的,除非是臨時借款,利潤分配等特殊情況。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的有關規定,持有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把公司基本賬戶的錢轉到老板私人賬戶是什么原因?如果是公司借款: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名下貸:銀行存款后,取得證明其用途的發票,可以是購買的材料或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以沖減其他應收款。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及其他貸:其他應收款或老板還款:借:銀行存款/現金。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根據稅法規定會被認為是老板個人利潤的分配,需要就這筆錢繳納個人稅。看到這里,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財務部門要趕緊看看自己的賬本。有這樣的稅收風險嗎?
借:現金(銀行存款)20萬元,借:其他應付款——XXX 20萬元等。以后還錢時,借:其他應付款——XXX 20萬元,借:現金(銀行存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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