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協議離婚,需要準備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包括以下:1。離婚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2.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不隨子女生活的一方對子女撫養應負擔的費用,以及支付的方式和期限;3、共同財產的分割(每一方的數量和價值用清單表示);4.享有和清償共同的債權債務;5.解決住房問題;6.對生活困難的一方進行經濟資助的方式和期限;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權和另一方協助義務的實現方式;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約定的事項;9.雙方簽字(蓋章或手印);10.簽訂離婚協議的時間。二、如果起訴法院離婚,需要材料:1。投訴。2.原告的身份證原件經查驗后應返還原告。3.雙方夫妻關系證明一般可以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可以提交財產清單,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5.有子女的,還應提交出生證明和戶口本。6.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也會出具法院的判決。7、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患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的證明。8、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協議、一方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言和錄音材料。9.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10.其他材料。比如基本婚姻狀況的證據,婚姻感情的變化,離婚的原因,婚姻關系的現狀,雙方的經濟狀況。【依據】根據《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當面簽訂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一致意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確屬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