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購入材料、商品進行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的,應根據有關憑證(發票賬單和隨附貨物發票上記載的實際價格或暫估價值),借記“材料采購”、“在途材料”等科目,根據可抵扣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3354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根據應交價款,貸記本科目。(2)接受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而尚未支付的款項,應根據供應商的發票賬單,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三)售后回購用于融資的,發出商品等資產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金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差額貸記本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的差額,應在售后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回購商品時,按回購商品的價款借記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