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差額征稅的會計分錄?
旅游納稅人營改增后,有一個政策規定,普通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抵扣差額,但這個規定不是強制性的。旅游業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經營特點,自愿選擇是否實施差額征收。
選擇差別征收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納稅時,均可扣除上述政策規定的五項費用;不選擇差額抵扣方式的,可以按照收取的全額計算銷項稅額或應納增值稅。
因此,營改增后旅行社差額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實行差別征收方式的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允許按規定抵扣銷售額和減征銷項稅額,并補交差額。
借33,36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營業稅增加)’,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根據實際支付或應付金額與上述增值稅的差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金額填列)
對于期末進行一次性會計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將當期因扣除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營業稅增加額' '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進行稅差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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