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的解釋]
本條是關于旅館工作人員未對留宿旅客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進行登記,未制止其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旅館,發現留宿旅客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時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及處罰。
酒員工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認定與處罰
該行為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即酒工作人員。旅館業是指為過往旅客提供住宿及其他生活、生產服務的行業。根據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條例》,所有賓館、飯、招待所、客運倉庫、車馬、浴場等(以下簡稱旅館),無論是國營、集體、合作、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無論是特許經營還是兼營,無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作為特種行業管理。本法的客體是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的管理。
(2)這種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
明知入住的旅客會將危險物質帶入酒而不阻止。危險物質是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和腐蝕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爆炸物品包括各類火工品、汞、銀等起爆炸藥、硝基化合物炸藥、硝胺炸藥、硝酸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爆破劑等爆炸物,以及火工品。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磷化物、砷化物等。如氰化鉀、氰化溴和磷化鉀;亞砷酸鹽、砷酸鹽、亞硒酸鹽、硒化物等。如亞砷酸鈣和砷酸銨;有機有毒物質,如氯苯乙酮、甲醛、氟磷酸異丙酯(沙林)、阿托品、嗎啡、海洛因及其鹽類化合物。放射性物質是指能發出輻射并通過原子核裂變發生放射性衰變的物質,包括鐳、鈾和鈷。腐蝕性物質是指能灼傷皮膚,導致表層紅、腫、爛的物質。如果誤食,會迅速破壞胃等組織器官,嚴重者會在短時間內導致死亡。常見的腐蝕性物質有硫酸、鹽酸和硝酸。傳染病病原體是指能夠引起傳染病的細菌、病毒等病原體。
由于危險物質對公共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危險品進入旅館。”旅館經營者應當制止發現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旅館的旅客。在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旅館經營者發現和制止的義務應當限于從外觀上明顯看出其攜帶危險物質的情況,如包裝上標明的危險物質。旅客在其他行李或者物品中藏匿危險物質,從外觀上無法發現的,不構成該行為。酒工作人員沒有被賦予檢查旅客行李的權利和義務。
(三)根據本條規定,旅館工作人員未對留宿旅客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進行登記,或者明知是危險物品帶入旅館而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客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是指因違反本條例受到處罰后,再次違反本條例,或者未進行登記而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造成公安機關無法破案、通緝犯脫逃等。
[實際問題]
酒工作人員應該遵守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