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輸入加減和會計分錄的情況
案例:2019年4月,我們一般納稅人咨詢公司遇到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4月份銷項稅31萬,進項稅10萬,均允許抵扣。
問:4月份增值稅抵扣是多少?
應付增值稅?
實際繳納增值稅?
如何解釋增加的扣除額?
答案:4月份增加的增值稅抵扣=10萬元* 10=1萬元。
應交增值稅=31-10=21萬元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21-1=20萬元。
會計分錄:
一、應計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轉出未交)210,000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10000元。
二、應計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10,000元。
貸款:銀行存款20萬。
其他收入1萬元。
02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會計處理。
正常治療
1.采購及其他業務允許抵扣進項稅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在建房地產項目時,應當按照應當計入相關成本或者資產的金額,借記在途材料或者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項目。借記“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按當月未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借記“應交增值稅”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科目。退回時,若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則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對方會計分錄;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認證的,應退回發票并作相反會計分錄。
2.采購及其他業務不可抵扣進項稅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為單純征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目的采購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且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現行增值稅制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借記“應認證的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借記有關成本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及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科目。
3.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準予扣除兩年。上述規定未全部抵扣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從2019年4月納稅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金及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及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4.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貨物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已到貨、驗收入庫,但未收到增值稅抵扣憑證且未支付貨款的,月末應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中的價格估算進行核算,無需暫作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下月初,原預計入賬金額將用紅字核銷。取得相關增值稅抵扣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應抵扣的增值稅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
5.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有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買方為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境內納稅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應按照應計入相關成本或資產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項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稅,借記應繳納的進項稅額項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相關成本或資產),按照應支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項目。實際支付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時,根據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借記“代扣代繳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03實際繳納增值稅時,加計扣除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抵扣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可以抵扣和追加的全部抵扣結轉到下期抵扣,不做任何賬務處理。建議做一個輔助賬戶;
2.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當期可抵扣金額全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3.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等于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
根據應交稅金,借記“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根據加計扣除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另外,未全部抵扣的當期可以抵扣抵扣,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一個輔助賬戶。
政策基礎
1政治部會計司對《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申請《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解讀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10抵扣應納稅額”。現將該規定適用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財稅〔2016〕22號):
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在取得資產或者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扣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2《政治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計扣除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執行。
對于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如果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銷售額(如果經營期不足12個月,銷售額按實際經營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抵減政策的當期同時計提。
(2)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已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轉出當期相應減少抵扣。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和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本期可抵扣追加抵銷=上期期末追加抵銷余額;當前附加偏移-當前減少附加偏移
(三)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扣除前應納稅額)后,加計扣除下列情形:
1.如果抵扣前應納稅額等于零,則本期可抵扣和可追加的全部抵扣結轉下期抵扣;
2.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3.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等于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
(4)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從事跨境應稅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加計扣除。
納稅人從事貨物和勞務出口,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分割的進項稅額,不得預提和抵扣,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期出口的貨物和勞務銷售額及跨境應稅活動當期銷售額合計。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其計提、扣除、減少、余額等變動情況。對騙取加計扣除政策或虛增扣除金額的,按照《學樂佳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扣除政策到期后,納稅人不再加計扣除,加計扣除余額停止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