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樂佳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25號令):第二十七條發票開具后,需要開具銷售退貨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并注明“作廢”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有銷售折扣,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標注“作廢”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在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根據《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6號公告)的規定:八。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2),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應當提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出具的車輛退回憑證和發票。(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退稅方式,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十二、納稅人姓名、車輛品牌型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憑證號等應稅車輛完稅或免稅電子信息與原申報數據不一致的,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進行完稅或免稅電子信息更正,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發動機號與原申報數據同時不一致的。(二)納稅或免稅信息更正影響車輛購置稅的。(3)納稅人名稱、證件號碼與原申報材料不一致。稅務機關核實后,辦理更正手續,重新生成應稅車輛納稅或免稅電子信息,并及時傳輸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