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依法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通過“應付財政專戶”科目核算。具體會計分錄怎么寫?
行政單位利息收入的會計分錄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有三種處理方式。
1.收入戶和支出戶獲得利息收入。
行政機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應付財務賬戶。
2、上繳區財政專戶(利息先計入單位收入戶,行政事業單位)
借方:應付財務賬戶
貸款:銀行存款
3、區財政核撥的預算資金
行政單位:
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機構:
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按照統借統還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不符合統借統還業務的,取得的利息全部視為含稅銷售額,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或應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利息支付方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什么是財務應付賬款?
財政應付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其中,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和代行政府職能,按照國家、法規和有效規則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類財政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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