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上月未付的增值稅會計分錄。
本月繳納的上月增值稅的會計分錄分三步處理。
1.上月收到收入時,借:銀行存款,借出:主營業務應交所得稅-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上月末(將應交增值稅轉換為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33,360借33,36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借33,360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同時,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有進項稅可以抵扣進項稅,那么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減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的差額可以轉入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分錄如下: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進項稅額——未交增值稅
3.本月繳納增值稅后,進行會計分錄,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貸:銀行存款。
做好這三步,才能做好增值稅的繳納工作。
未付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月末從‘應付增值稅’明細賬戶轉出的未繳增值稅。月末從“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出的多繳增值稅也計入“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1]
企業繳納當月未繳增值稅時,應在“未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賬務處理為:時,應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相關科目。
“未付增值稅”明細賬戶在期末可能沒有余額,也可能有余額,可能是貸方余額或借方余額。
如果期末‘未繳增值稅’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反映多繳的增值稅。
本課題文件:1號、《財政部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蕙子[1995]22號)的有關規定;2.《學樂佳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 2011年第380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