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繳納的剩余保費一般通過其他應付款和銀行存款賬戶核算。如何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剩余保險基金的會計分錄
1.假設傷殘給付不是采用計提/支取方式支付,可以直接作為憑證使用:
借: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假設在進行應計/提款時:
(1)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如何理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保障金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障金,是機關、企業、團體、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繳納的資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單獨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繳納方式: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殘疾人數、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根據國家《殘疾人保障法》的要求,每個企業都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殘疾人(有的地方是職工總數)。如果達不到比例,他們需要繳納殘疾人保障金,通常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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