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銀員的交接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交接準備、交接階段和交接結束。每個階段都有需要完成的事項,每個階段的重要事項都要認真完成,保證交接的順利進行。
誰接手了出納的交接手續?
第一階段:移交準備
1.完成未登記收支業務的登記,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個人印章;
2.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現金一致,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一致;
3.在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期初單據上填寫交接日期,并加蓋個人印章;
4、整理移交的各種資料,說明未盡事宜;
5.準備“出納工作交接表”列出需要交接的材料。包括具體的業務轉賬,即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會計資料、賬簿和文件;各種票據、支票簿、文件和其他業務資料等。印章包括收現、付現、銷戶業務專用章;最后是職責分工:交接前后出納工作職責的劃分。
第二階段:移交階段
1.收款人應根據出納工作交接單,驗收現金收付章、作廢章、銀行收付章等出納資料,物品應完好,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轉出方查明具體原因,并在出納工作交接表上注明,由轉出方負責;
2.收款后,收款人應在《庫存現金及銀行存款開戶單》上填寫收款時間,并簽名或蓋章;
3.交接后,交接雙方和主管應在出納工作交接表上簽字或蓋章。
第三階段:交接結束
交接結束后,交接雙方和主管需要在出納工作交接表上簽字或蓋章,交接表上必須有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的職務和姓名,以及工作交接表的頁數和份數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出納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出納的工作是什么?
出納的工作包括貨幣資金核算、工資結算和往來結算。其中,貨幣資金核算包括辦理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登記日期、保管庫存現金、保管相關印章和核對收入憑證等。工資結算包括監督工資使用,發放工資獎金,負責工資核算;往來結算包括處理往來結算和其他往來賬戶的核算。
出納不允許兼任的工作有哪些?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會計法》第37條規定:“會計機構應當建立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登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