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財政部修訂并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簡稱“新收益準則”),與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的要求基本趨同。根據企業類型的不同,企業適用新收入標準的時間也不同。自2021年起,所有公司將適用新的收入標準。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新的收入標準。
與舊準則相比,新收入準則的要求發生了較大變化,準則適用于與客戶的所有合同(投資、工具、租賃、保險和部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合同除外),因此各行各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運輸成本,顧名思義,就是運輸發生的成本。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可分為采購代和銷售代。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認為,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買價、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可歸屬于存貨購買成本的費用。
由采購生成:存貨銷售完成后,與采購相關的結轉成本和運輸費用最終進入營業成本。
銷售產生:與銷售相關的運輸費用在舊準則下的銷售費用中報告;根據新準則,與履行義務相關的運輸成本在運營成本中報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關規定稅〔2017〕22號),一般情況下,企業為履行客戶合同而將商品或服務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的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相關運輸費用應作為合同履約成本攤銷,在與商品或服務收入相同的基礎上計入當期損益。)
本合同的履行成本,在確認商品或勞務收入時,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在利潤表“營業成本”項目中列示。
根據新的收入準則,與履行義務相關的運輸費用由原來的銷售費用重新分類為營業成本。這種變化對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沒有影響,但是影響了產品的毛利。
在商品經營過程中,A公司的產品可能是B公司的原材料,B公司的產品可能是C公司的原材料.運輸費用可能由賣方或買方承擔。
舊標準下,同行業兩個不同的供應商,一個運輸成本由賣方承擔,一個運輸成本由買方承擔,所以同行業的毛利會相對不合理。
但在新準則下,與履行義務相關的運輸費用全部體現在經營成本中,無論運輸費用的承擔方式如何,毛利都具有可比性。所以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