轄內交易是指經辦行與經辦行之間、經辦行與清算行之間以及清算行范圍內的資金清算情況。包括資金匯劃業務、同城同城匯兌業務和存取款業務。
1、認真執行換人審查制度;
2.及時處理往來款項,不積壓、不拖延,堅持印、押、證分開使用;
3.嚴控核算環節,嚴格對賬,確保核算正確,資金安全;
4.同一城市銀行轄內往來賬戶的所有往來文件必須由專人送達,并建立登記和簽收程序;
5.儲蓄所只允許在所轄分行開立活期賬戶。
“相互交流,及時清算,集中對賬,分級管理”
相互交易是指清算行和經辦行的資金匯劃業務以及地方銀行之間的資金交易。
及時清算是指清算行在當日對各經辦行轄內的匯款資金余額進行清算。
集中對賬是指同城轄內通過資金劃轉匯入的資金與通過交易所劃轉的資金進行對賬。
分類管理是指轄內交易所分別由省行、市行、縣行管理和監督。省級銀行負責制定轄內交易所的辦法,并監督管理實施;市行負責本辦法在轄內交易所的實施,辦理轄內交易所的清算、對賬和監管工作;支行負責所轄支行和儲蓄所之間的資金轉移和往來賬戶監管。
“轄區間聯系”主題。本科目核算清算行與經辦行之間、經辦行與經辦行之間的資金匯劃和結算;縣、區支行與轄內機構之間的會計交易,參與轄內交易的儲蓄、信用卡等業務部門之間的交易。這門課是共同科目,平衡體現。
1.資金匯出管轄范圍內的往來賬戶設置如下:
(1)轄區內的往來匯款戶。用于反映經辦行與清算行之間的資金劃轉。經辦行和清算行的設置。
轄區信用卡用戶。用于反映確認收到報告后需要轉信用卡部的消息支付。經辦行和計算行的設置。
(3)轄區內其他住戶。用于反映收到報告確認后需要轉到儲蓄所的款項(如果分行根據儲蓄所有往來賬戶,此賬戶作為匯總過渡賬戶)。主管線和下屬線的設置。
(4)清算賬戶。用于反映清算行與經辦行之間的資金劃轉結算。用于反映經辦行匯款資金的準備和清算情況,余額反映在借方。經辦行和清算行的設置。
2.同城支行轄內往來賬戶設置。
縣、區支行按下屬分行、信用卡、房地產貸款等代理行設置“月賬戶”和“雙月賬戶”,用于反映代理行之間資金往來的核算。
儲蓄賬戶按戶設置(無單戶、雙月戶),用于反映分行與儲蓄所之間的資金往來。
(一)經辦行的經辦。
發送經辦行柜員收到客戶提交的匯款憑證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認真審核,并根據匯款業務類型進行如下業務處理:
1.白天處理
經辦人員應根據匯款憑證記錄相關信息。貸款申報業務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科目
貸款:
匯款賬戶由清算行集中辦理,經辦行核對數據和代存款清單后,及時將節余款項劃轉給清算行。
(2)憑證處理。電匯憑證一式三份、電子匯款憑證一式三份、托收承付憑證一式四份、銀行卡憑證、委托收款憑證一式四份、銀行匯票一式三份、銀行承兌匯票一式四份、儲蓄旅行支票、儲蓄委托利息清單等。作為“轄內交易”科目憑證的附件。
(3)打印憑證。打印“轄內交易匯總憑證”;打印“資金匯出業務清單”,作為“轄內交易匯總憑證”的附件。
(4)檢查數據。手工核對當日原始匯款憑證的筆數和總金額,“轄內交易”報表匯總的借貸方筆數和金額一致。
(2)清算銀行的處置
1.在轄內經常項目下,清算行根據經辦行設置X行清算賬戶,該賬戶余額在貸款方反映,不得透支。保證金不足的,通過內部借款彌補。
2.清算行次日開始營業,根據打印的“轄內資金結算表”和經辦行之間的差額填制轉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結算轄內匯劃款項。同時,向經辦行出具“跨轄區資金結算表”。會計分錄如下:
借(貸):——轄內匯款賬戶。
貸(借):轄內——銀行清算賬戶。
各經辦行清算戶余額不足的,由資金運營部辦理借入資金手續,在清算前補足資金。如果經辦行不能及時補足資金,清算行將強行拆借資金。會計分錄如下:
借款:為——銀行拆借資金,強行貸出房屋。
貸方:轄內——銀行清算賬戶。
3.清算行對各經辦行轄內清算戶按規定利率按季計息。
(三)經辦行資金匯劃管轄范圍內的交易處理。
1.日常處理。收款行收到清算行實時批量匯款業務后,打印“資金匯款補充憑證(借方)”或“資金匯款補充憑證(貸方)”一式兩份,進行賬務處理。對于貸記匯款業務,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轄內匯款賬戶
貸方:XX賬戶——賬戶
對于借記匯款業務,會計分錄相反。
收到“匯款支付指令”業務后,進行業務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轄內匯款賬戶
貸:其他應付款:——待匯款賬戶。
2.日終處理。
(1)打印憑證。打印“轄內交易匯總憑證”;打印“資金匯出業務清單”,作為“轄內交易匯總憑證”的附件。
(2)檢查數據。核對“轄內交易匯總憑證”和“資金匯款收付清單”相關數據一致。
(四)經辦行辦理資金結算。
經辦行次日開始營業時,應根據清算行送來的“轄內交易資金結算表”填制轉賬借、貸方憑證,并結清前一日“轄內匯款賬戶”余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貸):——轄內匯款賬戶。
貸(借):——轄內清算賬戶。
經辦行資金運營部在日常業務處理過程中,應根據資金匯劃和收付情況,隨時調度資金,確保清算戶不透支。
(一)轉賬業務辦理流程
1.提議辦理轉賬業務。根據提交的原始借、貸方憑證,建議銀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仔細審核
“轄內往來匯款借(貸)款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簽名是否完整清晰。
轄內往來匯款的借(貸)款憑證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一致,所附原始憑證是否完整無誤。
審核無誤后,轉賬。付款人貸方憑證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轄內活期賬戶。
貸方:XXX賬戶—— XXX活期賬戶
出票人的借方憑證有相反的會計分錄。
(2)儲蓄所收付現金
1.上繳現金。儲蓄所上繳現金時,填寫現金交款單,連同現金一起送到縣銀行。
縣支行出納部門應根據出納規定接收現金。無誤后,在每張現金支付單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和經辦人姓名章,第一聯退回儲蓄所,第二聯交會計部,第三聯留存。
會計部門根據收到的第二張現金繳款單,制作轄內儲蓄所活期存款的貸方憑證。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現金:——分行庫存現金。
貸款:轄內——儲蓄所活期賬戶。
第二天,儲蓄會計小組結算賬目,并將儲蓄憑證提交給會計部門。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轄內——儲蓄所活期。
貸:庫存現金——儲蓄庫存現金
2.拿現金。儲蓄所業務出現庫存現金不足時,通知分行儲蓄所現金分配員,現金分配員填寫“發貨通知單”一式四份,加蓋預留印鑒(儲蓄所預留現金分配印鑒),送會計部。
會計部門審核發貨通知單,核對蓋章無誤后,第一聯借記儲蓄賬戶,通知單支付出納部門。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轄內——儲蓄所活期。
貸:庫存現金,——分行庫存
出納部門根據提貨單金額支付現金,第一聯提貨單返回會計部門作為儲蓄所借方憑證;現金分配員和押運員去出納處取錢,押運員在提貨單上簽字。出納將現金和交款通知單的第二、第三聯憑證打包蓋章,按規定的交接手續交由押運員送至儲蓄所。第四聯發貨通知應提交給現金分配員。
儲蓄所收到押運員送來的現金后,核對現金與第二、三聯提貨單金額相符,第三聯提貨單加蓋公、私章,交押運員領回,交現金分配員配對保管,第二聯提貨單借記庫存現金。
第二天,儲蓄所會計組對儲蓄所賬目進行平衡,并將憑證提交會計部。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現金——儲蓄庫存
貸款:轄內——儲蓄所活期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