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承擔船舶清洗的費用?
葉輝海關提示
案例號:
(2019)胡民眾141號
2011年,B公司M船與案外某公司N船在長江口北槽D43浮標附近水域發生碰撞,導致M船右側3號貨油艙破損,約0噸柴油泄漏入河,構成一般級船舶污染事故。當日11時20分,Y海上搜救中心將搜救任務協調傳真給A公司,要求A公司派兩艘在附近水域待命的清污船到現場參與應急清污作業。A公司接到指令后,派出“XX5”和“XX6”前往事故現場參與清理作業,并觀察和清除油污。11月23日晚,由于“XX5”船第二天要參加其他作業,“XX2”船接管“XX5”船上的工人和物資,接管“XX5”輪進行現場作業。之后,A公司接到清理應急行動結束的通知,于是解除待命,人員、物資、設備下船。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委托D公司對涉案船舶污染事故中A公司的應急清污費用進行了評估,D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記載各項費用共計599150元。之后,甲公司與乙公司未能就涉案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清理費用達成一致。
2018年5月11日,一審法院委托C公司進行評估,認定相關應急處置費用評估為1215494元."
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人民幣元及相應利息.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船舶碰撞產生的清理費用如何承擔?
一家公司認為:
事故發生后,A公司在M艇包括清理在內的應急處置作業中產生的應急清理費用1921913元及相應利息由B公司承擔.
b公司認為: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不存在侵權或合同關系,故甲公司無權向乙公司主張賠償,在涉案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清污作業中,海事局Y簽署了《海事行政強制履行決定書》和《海事行政強制執行終止決定書》,委托甲公司進行應急清污作業。A公司應向Y海事局索賠,Y海事局向A公司支付費用后可向B公司索賠.
2.關于涉案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清污費用,A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的損失,法院委托C公司出具的司法評估報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應以B公司提交的D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中認定的數額為準。
一審法院認為:
雖然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不存在清污合同關系,但甲公司已采取有效的清污防污染措施,防止或減輕了涉案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有權向作為船舶污染事故責任方的乙公司索賠。C公司評估報告的證據效力明顯高于D公司評估報告的證據效力,應根據C公司評估報告的結果確定賠償金額。
二審法院認為:
甲公司有權向乙公司主張應急清污費用,且對比甲公司和乙公司提交的證據,丙公司作為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基于綜合證據對與本案相關的應急清污費用數額有更合理的評估。
本文認為:
本案是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需要說明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A公司是否有權向B公司索賠緊急清潔費用?
根據《民法典》第1229條和第1233條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的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人應獲得賠償
本案中,一審法院在征詢雙方意見并征得同意后,委托C公司對涉案應急清理費用進行評估,評估人員在一審中出庭接受詢問。因此,作為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C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是合理的,該報告應當作為確定損失賠償金額的依據。
第三,A公司主張的損失能否得到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4號)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為防止或者減輕船舶油污損害而采取預防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和因采取預防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或者損害所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污染范圍、污染程度、漏油情況、預防措施的合理性、清除油污涉及的人員和投入使用的設備費用等合理確定。“本案中,A公司在所涉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清污作業中發生的合理費用共計123.9萬元(包括船舶費、燃油費42.2萬元、作業人員費12.24萬元、船上設備費12.819萬元、材料費26.767萬元、耗材費6600元、通訊費12360元、車輛費9000元)。甲公司主張的利息是乙公司延遲付款造成的孳息損失,合理。利息損失自清理結束之日起,即2011年11月25日至B公司實際付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法院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幣元及相應利息,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