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會計分錄)?如果你不知道這個,那就來看看吧!
跟我學《新收入準則》(15)。來看看本網小編精心整理的答案吧。希望對你有幫助。
[概念]
應付客戶的對價: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包括直接客戶和間接客戶,例如企業向經銷商銷售商品,經銷商再向消費者銷售,經銷商是客戶,消費者也是客戶),除了向客戶收款,還需要向客戶支付款項,支付的款項稱為應付客戶的對價。
[原則]
企業應當將交易價款與應付給客戶的對價相抵銷,并在以后確認相關收入和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的時間沖減當期收入,但應付給客戶的對價是為了從客戶處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的除外(能夠明確區分的,應當單獨作為企業購買的商品或服務處理)。
[案例]
某牙刷生產企業A與某大型連鎖超市B簽訂了為期一年的銷售合同,B承諾在合同期內從A處購買至少2000萬元的牙刷,A必須在合同開始時向B支付200萬元不可退還的款項,作為B將A處牙刷擺放在顯著位置的價格補償。假設A廠第一個月以300萬元的價格賣給B超市牙刷。作為甲廠的會計,如何確認收入?
【】
甲廠向乙超市支付的200萬元對價,作為交易價款的減少。因超市B收到200萬元但未向工廠A提供可區分的商品和服務(可視為擺放牙刷的“攤位費”),工廠A支付給超市B的對價應作為交易價款(營業收入)的扣除。工廠每向超市B調撥一次商品,交易價格扣除每件商品售價的10(200/2000*100=10),工廠第一個月應確認的收入為:300萬-30010=270萬元。
【啟示】
一般來說,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賣方(銷售者和服務者)應付給客戶的對價包括:倉儲費(“進場費”)、“收費服務”安排(代收代付)、價格保護(“保護費”)、優惠券和折扣(促銷)等。這些都會降低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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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當合同包含兩項或兩項以上履約義務時,企業應當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在合同開始日承諾的商品單項銷售價格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配給各單項履約義務(合同開始日之后,企業不能因單項銷售價格的變化而重新分配交易價格)。(事先分攤,事后不變)。
[方法]
1.市場調節法:企業根據某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同時考慮企業的成本和毛利,確定其個別銷售價格的方法。(外觀市場價,內在成本毛利)。
2.成本加成法:企業根據一種商品(服務)的估計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確定其個別售價的方法。(成本加毛利)。
3.殘值法:企業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服務)的可觀察個別售價后的殘值,確定商品個別售價的方法。(全部減去其他)。
[案例]
企業A與客戶B訂立合同,約定企業A將其產品A、B、C以1000元的價格打包銷售給客戶B。
(1)企業A在不同時間對每種產品履行履約義務;
Ente
作為企業A的會計,你是如何確定每個產品應該分攤的交易價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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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產品(直接觀察法):
1000 *[500/(500 250 750)]=1000 * 33.33=333.33元。
b產品(市場調節法):
1000 *[250/(500 250 750)]=1000 * 16.67=166.67元。
c產品(成本加成過程):
1000 *[750/(500 250 750)]=1000 * 50=500元。
【啟示】
1.企業必須在合同開始時(注意時間點)估計每項履約義務的個別售價。
2.直接觀察企業在類似情況下銷售給類似客戶的商品(服務)價格(直接觀察)。
3.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運用市場調節法、成本加成法、殘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計單項銷售價格(合理估計)。結合所有獲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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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會出現這些情況。發貨前開發票如何確認收入?
回答:
如果發貨前開具發票,根據稅法規定,產生繳納增值稅的義務,但不產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同時,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收入無法確認。
因此,如果發貨前開具發票,只需確認應交增值稅即可。
借方:應收賬款-xx(單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政策基礎:
一.增值稅
《新收入準則》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一)應稅銷售額發生時,為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企業所得稅
《新收入準則》(國〔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賣方已經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入賬。
第三,會計
2017年《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當事人已經認可合同,并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同明確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