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和方法
1.《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十七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允許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作為投資或受讓方的無形資產,有關法規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2.企業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攤銷,直至不再確認為無形資產。
3.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預計實現方式不能可靠確定的,采用直線法攤銷。
4.一般情況下,無形資產的攤銷額應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其他業務費用等。).無形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是通過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5.企業至少應當在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的不同的,應當變更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