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拜訪客戶贈送客戶紀念品和購買的產品(樣品)作為禮品(不考慮捆綁銷售,如購買產品送杯子)。買一送一這個特例):
1.禮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2.有必要考慮稅收問題嗎?
我問官方回復財稅2011 50:增值稅可以抵扣,視同銷售。
1.增值稅視同銷售,價格是先價后團價,可以抵扣進項稅。
2.個人所得稅需要代扣。如果是積分贈送,不需要代扣,價格是購買價格。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可以從費用中扣除,價格為公允價值。是否作為宣傳費用,視情況而定。
可以賣給客戶,這樣形成銷售,就可以抵扣;然后開發票的時候,比如原價100元,你可以報100元的價格,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給99元的優惠。不要說以后知道。
把它當成業務推廣費是有一定要求的。可以印刷貴公司的宣傳口號或logo(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logo的禮品、紀念品等。)放在你購買的杯子上,送給顧客。
回到正題,購買禮品送給客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形之一是“無償贈送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向客戶贈送禮品應當符合視同銷售的規定。
我更喜歡把錢花在商業推廣上:
借:庫存商品,借:銷售費用——業務推廣費用
應交稅費-增值稅(貸):庫存商品
:銀行存款貸款應交稅費-增值稅(銷售)
禮物要代扣代繳個稅:
借:其他應收款
:貸款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用于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貨物、財產和勞務,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這種贈與在會計上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但在企業所得稅中,應相應地作為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申報。
它被視為銷售。那么所有的稅都會按照規定來計算。包括客戶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