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直接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具體需要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和貴單位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根據《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號公告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以下簡稱“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預付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限于在企業內部、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的特許經營體系內支付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憑證。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由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業務的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二)發卡機構發行或銷售單用途卡,辦理相關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者應當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4)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貨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已收到預付卡結算貨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當留存備查,作為發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付款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第四條規定,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以下簡稱“多用途卡”)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多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充值資金,不征收增值稅。支付機構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機構是指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并獲準辦理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以及獲準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以外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二)支付機構發行或接受多用途卡、辦理相關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商品或服務,特約商戶應當按照現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四)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貨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已收到預付卡結算貨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當留存備查,作為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或者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付款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第九條規定,增加(十一)6項“無銷售額的非應稅項目”,用于納稅人銷售貨物的情況
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