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組織(出票人)簽發,由承兌銀行承兌的票據。承兌銀行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如果票據的承兌人不是銀行,而是其他企業,則為商業承兌匯票。那么企業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后應該如何做賬呢?
企業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時,應計入“應收票據”科目:
賣出時直接取得應收票據:
借方:應收票據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收到客戶支付的當期款項和其他銀行承兌匯票:
借:應收票據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到期承兌匯票的銀行付款: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項:應收票據
票據到期前轉回支付貨款:
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將票據權利轉讓或授予他人,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名,然后將票據交付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企業(持票人)將銀行承兌匯票帶回供應商處支付貨款,并將銀行未能付款時的收票權和追索權轉讓給供應商(供應商成為新的持票人)。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項:應收票據
支付未付金額的未付銀行承兌匯票:
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賬款貸:應收票據。
票據到期前,應當向銀行等具有貼現資格的機構貼現:
對未到期的承兌匯票貼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計入“銀行存款”,銀行收取的貼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即:
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貸:應收票據。
需要注意的是,銀行承兌匯票被承兌行承兌后,銀行成為匯票上的主要債務人,承兌行必須在匯票到期日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不得以其與出票人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提示承兌銀行到期付款,承兌銀行拒絕付款的,可以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銀行承兌匯票未注明到期日的,屬于見票即付的票據,持票人需要在出票日起一個月內提示付款;到期承兌匯票(包括固定付款、出票后固定付款和見票后固定付款)需要在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的追索權。銀行承兌匯票的有效期為2年。2年后,持票人將喪失票據權利,但票據權利的消失不影響民事權利。比如客戶通過銀行承兌匯票支付,但企業一直沒有權利驅動票據,要求銀行支付。2年后票據到期,持票人不能再要求銀行付款,但與客戶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可以繼續要求客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