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標準下預存電話交換積分的核算如何處理?
預存電費可以兌換積分。提前2000元電費可以換一分,一分可以換一元電費。到月底會自動增加積分,兌換給用戶。采用新的收入標準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回答:
根據描述,屬于充話費的一種促銷方式。
案例中提到的積分是預付款積分,與通常的消費積分不同,不能按照新增收入中的“特殊交易的賬務處理”——與客戶的附加購買選擇權直接銷售。
案例中的積分本質上是一個價格折扣(discount),根據新的收入準則屬于可變對價,只有滿足條件才能享受。
1.充值時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2000
貸款:合同債務(2000年)
應交稅金——待核銷稅金(200013/)
2.月末積分兌換的會計分錄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1/)
貸款:合同負債(1/)
3.客戶當月充值消費的電費分錄。
借:合同負債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4.根據用電量確認當月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金——待核銷稅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充值時開具稅務發票的,開具時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對于用電點費用,如果根據稅收規定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則可以抵扣銷項稅。否則,銷項稅應作為銷售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