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營租賃增值稅會計分錄?
從2005年5月1日起,營改增在后四個行業全面實施。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改革后的建筑、房地產、房地產轉讓、房地產租賃等行業,一般納稅人出租房地產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應納稅和增值稅。
或:應納稅額為增值稅銷項稅額。
繳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和應交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版權的個人轉讓。
殘疾人提供應稅服務。
航空公司提供飛機噴灑農藥服務。
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將轉讓方擁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和評估報告。
與技術轉讓和開發有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服務的價格應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格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批準程序。試點納稅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面簽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進行認定,并將相關面簽合同和科技廳審核意見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