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去年7月,因資金短缺,其與A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A公司銷售一批木材,合同中約定價格為50萬元(不含增值稅)。合同還約定,今年1月初,我公司以53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回購木材。木材成本價40萬,開具材料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請問我們公司是怎么做賬的?
【答案】此時,公司應做如下分錄:
借方:銀行585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5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0
借:發(fā)行40萬商品。
信用:庫存40萬件商品
每個月末:
借方:財務費用5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5000元。
回購時:
借方:其他應付款53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90100
貸款:銀行存款620100。
借:庫存商品400,000
貸款:發(fā)40萬貨。